关于提高全县财政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45号)和《关于-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公积金〔〕42号)的有关规定,鉴于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低的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从年1月起,将全县财政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5%提高至12%,自收自支、差额包干单位工作人员以及聘用合同制工人等可参照执行,资金来源由原渠道解决。
五华县财政局
五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华经办业务分理处
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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