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水油做锅底五华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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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掌上春城

如今的天气越来越冷

热腾腾的火锅

成了“吃货”们的最爱

不过大家在大快朵颐时

还要长个“心眼”

这不,这家火锅店

被查出使用“口水油”!

近日,五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某作为某火锅店的实际负责人。年4月开始,被告人余某某授意被告人普某将客人消费食用过的火锅底料过滤回收,重新加工制作为新的火锅底料进行销售。

经对涉案火锅底料及原料进行抽样检测,鸡油1号、鸡油2号中存在辣椒素成分;辣椒油、火锅油1号、火锅油2号、火锅底料、浦水油中酸价和铅超标;潲水油、火锅油1号中大肠菌群数超标。经查,截至年4月28日,回收制作的火锅底料已作为锅底销售笔,厨房剩余潲水油、鸡油、辣椒油、火锅油等火锅底料成品及半成品共计余斤。

刑事+民事打击犯罪高压态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普某将客人消费食用过的火锅底料过滤回收,重新加工制作为新的火锅底料进行销售,在未经过质检和妥善保存情况下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危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判处被告人普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余某某、普某连带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所得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赚钱,节约了成本,却失去了口碑,还被罚了大款。作为生意人,这笔买卖到底划不划算?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一定要依法依规经营,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将食品安全摆在第一位,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破坏食品安全、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行为,人民法院必将严厉打击,任何侵犯公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贴士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责编:李冬雨

编审:沙兰梅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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