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直是物流企业经常需要面对的纠纷类型:
一、是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案例一:
广州市尚义物流有限公司与阳习富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二审行政判决书
结论: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
原审第三人阳习富作为上诉人公司的员工在其公司仓库搬运货物过程中受伤,上诉人公司的行政部副经理赖玉梅的调查笔录及上诉人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答辩书均证实这一事实。
故阳习富符合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应认定工伤的规定。
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据此维持该工伤认定决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二:
刘某某与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结论: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
非法用工,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元、误工费元及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金元。
案例三:
乾安县吉顺物流与付瑶、张文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结论: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
汪正友与童先英、杜网、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风神物流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结论: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号)中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综合考虑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本院对三名原告主张汪某甲在年4月10日下午突发疾病的主张予以采信。
案例五:
伍清枝、梁其活、梁美意、梁伟鸿与广州市穿梭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结论: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工伤应同时符合两个要件:一、因工外出期间;二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二、工伤保险赔偿费用认定
1、工伤保险待遇认定标准
案例一,关于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湖北义城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与耿月明、潘高峰、潘燕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该规定中的上年度也应当是指工伤发生时的上年度。
案例二,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数额
潘双宝与佛山市顺德区港通物流配送起重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已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工资标准及被告已经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数额。
案例三:关于工伤保险待遇
乾安县吉顺物流与付瑶、张文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依据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的基数
案例:
大连陆港物流基地有限公司诉李慧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解除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
3、伤残等级上升后的工伤保险差额赔偿
案例:
何战荣与五华县宏安物流有限公司、五华县宏安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三、工伤保险赔偿争议中的责任主体争议
1、经营场所提供者无需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
程后全与揭国辉、中山市天乙物流城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认为:
揭国辉的经营场所由被告天乙公司提供,天乙公司应承担赔偿工伤待遇差额及双倍工资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被告天乙公司仅提供自有场所供揭国辉进行经营,天乙公司并非程后全的用人单位或雇主或法律、法规规定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故天乙公司无须对程后全的工伤待遇及加倍工资等负支付义务。
2、当业务承包方不具备用人资格时业务发包方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
广州市全日通物流有限公司与黎昭强、陈世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由于作为实际雇主及业务承包方的陈世祥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全日通公司系业务发包方且在黎昭强受伤前未依法为其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故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全日通公司需向黎昭强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3、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否:合法的劳务派遣由派遣单位承担
是:违法的劳务派遣由用工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
广州市新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仕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州仕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何再强劳动争议民初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本案伤者何再强在被“劳务派遣”前,已在用工单位广州市新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超过四年,其工作岗位并非临时性、替代性的岗位;何再强所从事的岗位是司机,对于物流公司来说,司机的岗位显然不是辅助性的岗位而是主营业务的重要岗位;
广州市新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将本来应通过劳动合同用工的形式招用的劳动者,违法变相的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使用以降低自己的用工风险,有违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在何再强被“劳务派遣”期间,作为用工单位的广州市新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也没有依法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等有效的约束用人单位合法、足额的为劳动者投保各项社会保险,最终导致何再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故实际的用工单位广州市新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应对何再强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四、工伤保险赔偿争议中的重复赔偿争议
1、交通事故赔偿金与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内容可以重复赔偿
案例一:
北京旗骋物流有限公司与李红军等四被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四被告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领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60元。
除交通事故的赔偿款外,公司再支付四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案例二:
久海纳(北京)物流有限公司与郑淑伶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蔡保存因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亡,其亲属在已经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丧葬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系受害人家属为处理丧葬事宜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在其已经自交通事故责任方获得赔偿的情况下,不宜再由用人单位重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非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应当由久海纳公司支付。
2、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可以一并获得赔偿
案例:
李志华与广州东神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法确立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车上人员(驾驶员)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与工伤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保险公司赔付给李志华的车上责任险,不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
现东神物流公司要求从李志华的工伤待遇中扣除车上责任险获得的赔偿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总结:
物流行业的工伤原因主要源于三方面:
1交通事故;2被货物砸伤、压伤、挤伤;
3其他伤害,如与人发生冲突等。
此类案件在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有:
1认定劳动关系难,实务中存在非法用工、内部承包关系等问题;2查明事实难,由于证人证言、事故发生地等的不确定因素;
3服判息诉难,由于物流公司为延迟支付工伤赔偿金而提起恶意诉讼,代理人的风险代理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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