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补偿资金最新政

一、林业用地基本情况

五华县林业用地面积.28万亩,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12万亩,(年生态公益林.92万亩、年新增20万亩、年新增20万亩、年新增31.2万亩),商品林.16万亩。

二、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补偿标准

年度

补偿标准

(元/亩.年)

损失补偿(元/亩.年)

备注

2.5

0.5元/亩.年

全部用于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和森林

防火工作等费用

4

1.0元/亩.年

-

4

1.5元/亩.年

-

8

75%,计6元/亩.年

自留山、责任山的补偿金补偿给农户: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补偿金补偿给集体,由集体自主决定安排使用。

10

75%,计7.5元/亩.年

12

75%,计9元/亩.年

14

75%,计10.5元/亩.年

自留山、责任山的补偿金补偿给农户:集体山的损失补偿金要求把70%以上的部份按股份均分到户。

16

75%,计12元/亩.年

18

75%,计13.5元/亩.年

20

75%,计15元/亩.年

22

75%,计16.5元/亩年

24

75%,计18元/亩年

26

75%,计19.5元/亩年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1、年1月1日《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第四条“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

2、根据《广东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与森林生态状况调查工作操作细则》(粤林办[]7号)。年按照年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时规划的原则:生态公益林规划面积不得超过全县林业用地总面积30%及规划标准,进一步核实了我县.92万亩生态公益林的范围和面积,生态公益林区划标准①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观赏林,②江河两岸,③大中型水库周围第一重山的水源林,④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级两旁,⑤水保林等。

3、根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三点“各级政府可以通过转让、租赁等多种形式,把个人经营的生态公益林转移给集体或国有森林单位经营,确保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当时,我县生态公益林核定后林业主管部门与村委会集体和个人经营的生态公益林签了租赁合同。

4、在年间,按照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做好省级公益林调整和现场界定工作的通知》粤林[]75号,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签订省级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属集体的界定到村或村民小组、属农户个人自留山的界定到个人、属国有林的界定到经营单位。在签订现场界定书时,山林权属清晰的,经其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同意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签订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并需所有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是村民小组、村集体、林场的,现场界定书直接与村民小组、村集体、林场签订。

5、按照《广东省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工作操作细则》要求,我县在年新增20万亩、年新增20万亩、年新增31.2万亩。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签订省级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属集体的界定到村或村民小组、属农户个人自留山的界定到个人、属国有林的界定到经营单位。

四、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相关政策依据

1、按照《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补偿对象:生态公益林经营者”。因此,补偿资金发放到租赁者。

2、从年起,按照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函[]号)、粤财农[]号,第二章“资金使用对象,第三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对象包括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①.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②.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集体;③.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④.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⑤.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第三章资金使用及拨付。第四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经费两部分。损失性补偿: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75%专项用于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确定的补偿对象。

3、从年起按照林改相关政策,集体山林总股份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分为集体股份和个人股份两部分,个人股份数不得低于集体山林总股份数的70%。集体山林股份分配方案由村委会、村民小组确定,可每三至四年调整一次。

(文章来源:五华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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