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行政庭受邀到昆明市森林公安五华分局进

年8月31日,五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在杨文昆副院长的带领下受邀对昆明市森林公安五华分局进行执法培训。在森林公安五华分局局长杨帆对近段时间以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了简要介绍以后,行政庭庭长任春波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以案说法,围绕行政审判的流程,分别从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行政诉讼的立案制度、主体资格、受案范围、管辖、举证制度、起诉期限、裁判种类以及行政非诉执行问题等方面与森林公安五华分局的领导以及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流。

交流中,任庭长首先强调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和任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删除了旧法中的“维护”二字,从指导思想上为法院的中立地位奠定了理论基石。法院作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是行政机关的维护者,而是解决行政争议的裁判者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者。

培训现场

其次,任庭长强调了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该制度从法律的高度保证了老百姓“告官不见官”的社会现状,也更有助于解决行政争议,促进官民和谐。

再次,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任庭长强调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执法程序的合法性、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以及认定事实要清楚。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是保障实体公正的第一大要素,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标,也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一个重要标准。此外,为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的严谨性,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文书时所引用的法律应当明确到具体法律的条、款、项、目,不能含混表述。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只有保证了程序公正以及准确适用了法律,才能保证清楚认定案件事实,才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也才能最大限度的化解行政争议。

培训现场

最后,任庭长就行政非诉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了说明,对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作了详细的阐述,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与法院执行工作的衔接从流程上进行了介绍。交流过程中,森林公安五华分局的工作人员就自己经办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任庭长进行了沟通交流,任庭长从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一一给予了说明。此次交流培训在推进行政诉讼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以及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上都有着重大意义。

撰稿: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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