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近日发布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1个常住户口。该实施意见的有效期为5年,这意味着广东将在5年内解决这个问题。
《意见》提出解决9类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当中的“大头”就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无户籍人员。
这九类人可在广东办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因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
◇其他无户口人员。
入户指南
1政策外生育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未办理出生证在超生的情形中,有一些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意见》明确,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应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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