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政府
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集中专项整治的通告
华府〔〕14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大力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范畜禽养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集中专项整治工作。
一、集中整治时间
年8月至9月底。
二、整治对象
全县辖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点)。
三、整治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历史遗迹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居民密集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四)距离主要交通干线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七)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内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点)。
四、整治标准
(一)禁养区整治标准:关闭位于禁养区范围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点),并对建筑物进行拆除清理。
(二)限养区整治标准:1.原则上适用于自养自用,不能扩大养殖规模;2.不能扩建、新建;3.对原有养殖场(点)按适养区标准进行提升改造,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三)适养区整治标准:1.生猪存栏量50头(含50头)以上的养殖场按“”(每存栏5头猪,配备1立方米沼气池、6立方米氧化池)的要求,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环保、畜牧、水务等部门许可证书后方可养殖;2.生猪存栏数50头以下的散养户应严格按每存栏5头猪配备1立方米沼气池,不能有排污口。
五、补助办法
(一)种公猪、能繁母猪在7月31日前按元/头给予补助、8月31日前按元/头给予补助、9月30日前按元/头给予补助。
(二)砖混结构(铁皮瓦或泥瓦)猪舍自行拆除清理彻底,按实建面积在7月31日前按元/㎡给予综合补助,8月31日前按80元/㎡给予综合补助,9月30日前按50元/㎡给予综合补助。如不彻底拆除清理,由各镇牵头另行组织人员专门清理,费用从中扣除。
(三)简易(石棉瓦或绒毛毡)猪舍自行拆除清理彻底并按实建面积在7月31日前按80元/㎡给予综合补助,8月31日前按60元/㎡给予综合补助,9月30日前按30元/㎡给予综合补助;利用闲置老屋饲养畜禽或者人畜混居的,不拆房屋只拆除养殖设施,9月30日前完成按20元/㎡给予自行拆除补助。
(四)9月30日后未完成整治的,一律不给予补助。鸡、牛、羊养殖场圈舍参照上述补助标准执行,种畜禽不予补助。核实的种类、数量、栏舍面积及补助金额要进行公示。
六、法律责任
具体处理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一)从年10月起,对已领取综合经济补助款的畜禽养殖场(点)出现复养行为,将依法处理,追缴补助款,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畜禽养殖管理要求,拒不清理整治或整治仍无法达到环保要求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1.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特此通告。
五华县人民政府
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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