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意见》),请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认真梳理年1月21日前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欠缴、断缴情况,于年12月31日前到原安置单位或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补缴申请。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适用对象
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适用情形
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情况。
申请时间
原则上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至12月31日。
申请程序
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齐材料后,交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其他情况的,由个人将所需材料直接交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1.服役相关材料
A.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
B.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
以上材料,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
2.个人相关材料
A.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原件。
3.相关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办理流程
1.退役士兵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领取申请表并填写申请。
2.退役士兵向原安置单位或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递交申请。
3.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退役士兵身份和相关退役证明材料。
4.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机构确定缴费信息,反馈原安置单位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5.对参保后缴费中断的退役士兵,由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办理补缴手续;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经有关部门认定无缴费能力的,或自谋职业人员,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办理补缴手续。其中,涉及跨区域的参保信息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可直接与对应地区直接对接。
申请办理时间
年6月10日至年12月31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及申请办理地址
1.五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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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华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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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五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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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