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4名干部被查其中两人指使他人殴打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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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至年期间,安流镇原镇干部冯文琴、冯天胜和蓝田村原“两委”干部陈天乐、陈鹏辉共有以下5个违纪行为:

年—年间,陈天乐、陈鹏辉在协助安流镇政府落实蓝田村危房改造工作中,以截留蓝田村两户危房改造户补助资金和以亲戚的名义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方式,分别骗取补助资金3.93万元和1.85万元;年5月至9月间,陈天乐、冯文琴、冯天胜、陈鹏辉四人在协助安流镇人民政府开展兴华高速公路征地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伪造征地丈量登记表、补助款发放表等资料,先后套取41.万元进行私分;年1月,陈天乐将县安监局下拨给蓝田村的党务工作费1万元占为己有;年3月,陈天乐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将安流镇政府下拨的河堤加固工程款余额.12元占为己有;年11月,冯文琴在担任安流镇常务副镇长和三江村尧岭桥筹建委员会名誉主任期间,以付款给工程承包人的名义,将县财政局下拨的三江村尧岭桥建设款10万元占为己有。另外,年至年间,陈天乐和陈鹏辉,存在组织社会人员妨碍执法、多次伙同他人或指使他人殴打村民、强迫石场低价交易等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犯罪。

冯文琴、冯天胜两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冯文琴、冯天胜、陈天乐、陈鹏辉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年3月6日,五华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认定陈鹏辉犯贪污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认定陈天乐犯贪污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认定冯文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认定冯天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陈天乐、陈鹏辉、冯文琴、冯天胜等4人,利用职务便利,沆瀣一气,通过采取骗取、截留等手段借机敛财,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他们把“危房补助资金、各项民生工程款”当成了“唐僧肉”,利益当前,蛇鼠一窝。究其原因,一是权力和金钱是摆在每一位党员干部面前的现实考验,涉案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主观上有个人素质不高,党纪、政纪、法纪意识淡薄,放松世界观改造,导致私欲过度膨胀,逮着机会就利用手中的权力违规捞取好处。二是基层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不力,压力层层递减,对干部队伍疏于教育、管理、监督,不敢坚持原则、不敢动真碰硬,致使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蔓延。三是制度不健全,如群众监督制度、公开公示制度、职能部门复查复核制度、直接责任人失职责任追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为套取、截留等腐败行为的滋生提供了空间。

违反的党纪条规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第一款第七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款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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