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关系到微小企业的生存发展
建议恢复执行”
年10月,五华区检察院介入监督了一起“打赢官司却得不到执行”的民事执行案件,这是《关于民事行政审判执行监督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工作机制》正式施行以来的五华区检察院办理的第一个实际案例。
“因为你们的依法监督,案涉车位得到了执行,这对我们企业目前的发展太重要了!感谢你们!感谢你们!”云南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法人吴某打电话给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说到。
年10月,云南某物流公司向五华区检察院申诉,请求介入监督一起民事执行案件。五华区检察院依法受理后查明系云南某物流公司与昆明某房地产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件回顾
年1月,云南某物流公司向昆明某房地产公司租赁停车位共84个,租期20年(年2月3日—年2月3日)并支付租金万元。然租期未满,该房地产公司又将部分车位另租王某、刘某及某公司,致使该物流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经营车位。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地产公司需向物流公司归还停车位的租赁使用权和停车经营权。判决生效后,该房地产公司未履行义务,物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刘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驳回执行异议后,另经多方查询,未发现该房地产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对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故执行处于终止状态。
“法院确实在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可是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后,被执行财产却一直未得到执行,导致资金困难,再加上疫情,简直是雪上加霜。”物流公司的法人吴某向承办检察官介绍情况时忧心忡忡。
获悉情况后,五华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立通过调阅案件卷宗,沟通相关单位,仔细审查后发现该案确有财产可执行,遂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恢复执行。
年3月11日,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进行讨论研究,对云南某物流公司提交的恢复执行材料进行了审核,确定涉案车位的租赁使用权和停车经营权归属于云南某物流公司,且案外人刘某、王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已被驳回,该案确有财产可以执行,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并复函表示对该检察建议的内容予以采纳,已将案件移送至执行局进行恢复执行。
写在最后
“不言之教胜于教”。检察院通过具体案件的办理,切实加强民事行政审判执行监督,解决了小微企业的操心事、烦心事、忧心事,为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同时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机关的客观公正和社会各界的温情,让人民群众对司法为民的感受更加真实。此外检察长带头办案,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一个实践样本,发挥了“头雁效应”。
“头雁效应”激发“群雁活力”。下一步,五华区检察院将持续发挥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化危为机的职能作用,以个案为切入点,以制度机制为保障,为企业发展护航。
新闻助读
3月30日,五华区纪委监委、区委政法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在民事行政审判执行监督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工作机制》正式施行,“四剑合璧”创新一套联合监督机制,紧盯权力难“任性”,此举在全省属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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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李娅郭梦艳
编辑:郭梦艳
一审:雷晴
二审:刘亚锟陈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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