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要说的这件事情,要从一起人质解救事件开始。二零一四年七月,在中缅边境,四名犯罪嫌疑人劫持了女商人白洁(化名),并且开着她的车,连夜狂奔了七百多公里,企图闯关出境。
车辆撞飞了路障之后,被边防武警逼停了。被劫持二十二个小时之后,白洁被成功解救。三名嫌疑人被抓获了,一名嫌疑人因为拒捕、逃跑被击毙。白洁虽然被救出来了,可这事却还没完。
起因还得从嫌疑人冲卡的那辆车说起,那辆车是白洁的私家车,是一辆原装进口的越野车,是白洁的丈夫田先生,花了将近二十一万块钱买的。出事的时候,才刚开了三个多月,这辆新车在嫌疑人强行冲卡的时候,被撞的惨不忍睹,经过评估鉴定,修车的钱将近二十三万。
关于这辆车,田先生是买过车辆损失险的,白洁被解救的第二天,田先生就第一时间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报了案。两天之后,保险公司却拒赔了。拒赔理由有两条,第一,当时驾驶车辆的人是歹徒,并非被保险人或指定的合法驾驶人。第二,保险车辆在被盗窃盗抢期间,所发生的损失,不在保险的赔付范围内。
当时,夫妻俩心里有很多的疑问和不满,但是刚刚经历过一场生死劫,白洁感觉已经很庆幸了,没心思去讨论这个问题。根据检查结果,白洁身上的损伤,达到了轻伤二级。巨额的治疗费用,让白洁一家觉得力不从心,一个月就要将近十万块钱,就算夫妻俩经济条件还不错,长此以往也是扛不住。
他们再次想到了保险,当时除了车辆损失险之外,还有车上人员责任险。田先生再次来到了保险公司。这一次保险公司又拒赔了,理由都跟上一次一样。这下子夫妻俩是彻底的怒了,找犯罪分子要钱不现实,保险公司又不理,当初这保险买来干啥呢?他们决定要采取法律手段,向保险公司讨个说法。
由于被撞毁的越野车,是登记在田先生名下的,二零一四年十月,田先生作为原告,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十九万九千三百元。
在庭审现场,保险公司重述拒赔的理由,而且补充说,白洁当时受的是刀伤,是在被劫持期间歹徒划伤的。对这一点,田先生一方认准一条,只要事故的损失,不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
田先生还表示,买保险的时候,压根就没见过保险合同,更不知道还有这样的免责条款,保险上的签名,也不是他自己签的。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送达的保险单当中,未附有保险条款,而且签字也不是田先生所签。因此在免责条款这一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和明显的说明义务。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二零一五年二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和医疗赔偿金共计十八万四千八百元。
保险公司上诉,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审开庭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的关键,是因为投保单上的签字,不是田先生本人所签。对于这一点,保险公司提出了一个新的证据,那就是保险法的司法解释。
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田先生既然已经交了保险费,那就可以视为,他认可了保险条款。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观点,田先生是一万个不接受。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
路上随机采访了二十名车主,其中十六名车主,认为碰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就应该赔,有两名车主态度谨慎,表示应该按照合同赔付,还有两个人说,对这种情况不了解。而保险业人士的看法就不同了,认为不予理赔是有道理的。
昆明市中院最终尝试,用一套新的方式来化解保险纠纷。将保险行业的调解,与司法审判相结合,由法院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委托保险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员和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向田先生,支付十八万三千八百元,并且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