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城乡建设管理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五华县城乡建设管理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及县十四届人大六次全会精神,着力实施县委、县政府“一核两区三组团”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秩序,全面优化城乡发展环境,努力建设“工业新城、宜居五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全面遏制和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整顿规范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城乡建设过程中的规划和用地管理、项目报建审批、工程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整治,不断提高我县城乡建设管理水平,改善城乡发展环境,打造美丽乡村,推动我县建设事业加快发展。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分工

为保障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成立城乡建设管理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曾光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邓瑜文县府办副主任

周铁伟县住建局局长

曾清华县国土资源局

局长

张雄辉县公共事业服

务中心主任

成员:曾患鑫县公安局政委

张少凡县水务局局长

邹志轩县交通运输局

局长

何伟雄县公路局局长

龙谨平县林业局局长

赖伟胜广州番禺(五华)

产业转移工业园管

委会主任

李少基县房管局局长

曾建文五华供电局局长

邓菊香县住建局副局长

李波县住建局党组成

员、总工程师

钟志文县交警大队

大队长

各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周铁伟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邓菊香、李波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管理,依法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指导各镇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管理。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指导农村私人建房和危房改造工作。加强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对相关部门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通知企业停止供应混凝土。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土地的征收、供应以及违法用地的巡查监管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加强对我县农田保护区巡查力度,强化对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和管理,监督检查各镇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和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况,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立即通报当地镇人民政府,并按各自权限进行依法查处。

(三)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要依职权加强国、省、县、乡道两边建设活动的巡查监管,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应立即通报当地镇人民政府,并按各自权限进行依法查处。

(四)县水务局要加强全县河道两边建设行为的巡查监管,发现河道两边的违法建筑,应立即通报当地镇人民政府,并按各自权限进行依法查处。同时,加强用水管理,对相关部门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积极配合做好停止供水工作。

(五)县林业局要加强全县林地的巡查监管,发现占用林地的违法建筑,应立即通报当地镇人民政府,并按各自权限进行依法查处。

(六)县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城监大队)要加强县城建成区和琴江新城内建设活动的巡查监管,对违法建筑要及时进行制止,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县交警大队要加强县城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

(八)五华供电局要加强用电管理,对相关部门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积极配合做好停止供电工作。

(九)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全面做好本辖区范围内所有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四、整治内容及任务分工

(一)加强工程建设前期审查把关,从源头上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

1.严格审批核发证书。坚持“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责任主体,严格办事流程,严把审批发证关。单位或个人的建设用地申请符合城镇(村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法定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时严格规范零星土地出让和开发,合理确定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县住建部门负责对属于公建项目的或在县城和圩镇规划区内进行开发项目和私人建房的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具备开工条件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公建项目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圩镇规划区外的私人建房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县交通运输、公路、林业、水务、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要完善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审查意见把关,严格执行建筑物后退道路、山体、河流的距离标准,严格控制私人建房用地面积和标高。(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各镇和县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公路局)

2.加强项目设计审查。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对重大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选址、开发建设项目和县级公园、广场等规划设计方案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加强前期技术审查论证,并认真听取相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建议,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得组织实施建设。(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规委会各成员单位)

3.严格项目费用征缴。除上级有明文规定的减免政策外,建设项目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一律不予减免,做到依法依规、应收尽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等均应由相关部门开具缴款通知单后,单位或个人凭缴款通知单把款项通过指定银行上缴县财政专账。(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和县住建局、人防办)

(二)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管理,提升城乡建设管理水平。

1.加强工程规划放线核查管理。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全县建设工程的日常管理指导工作,组织现场规划放线验收,认真校验项目的±0标高、建筑物四至范围、首层高度、建筑层数等技术参数,确保工程符合规划标准要求。同时,积极指导各镇做好辖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自觉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县城监部门要加大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活动的巡查监管力度,对不按规划实施建设的行为要立即制止,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各镇和县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2.加强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要先行到县城监部门办理临时占道、建筑围蔽等手续,签订《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大型建设项目必须建好洗车设备、规范搭设脚手架和防护网等具备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县城监部门对未按要求完善开工条件的私人建房,应立即发出整改通知并依法查处。县住建部门对未按要求完善开工条件的大型公建项目,一律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已开工的立即发出整改通知强制停工。县交警部门要制定工程运输车辆管理制度,组织专门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城重要节点、主要干道进行巡查,严禁超期未审核、不符合安全要求及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的工程车辆进行上路运输渣土、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商品混凝土企业不得向违法违章建筑供应商品混凝土,供应2次以上的,县住建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同时,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地食堂进行卫生检验检疫,确保建筑工地卫生安全。各镇要加强对辖区范围内所有建设活动的巡查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群众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加强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动态巡查监管。(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各镇和县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公共事业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加强工程建设后期管理,建立健全城乡建设长效管理机制。

1.健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县住建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将房屋建筑和大型公建项目相关用地审批、规划报建和文明施工等落实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备案内容依据,对违反相关建设法规且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通知质监、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一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县房管部门对房屋建筑项目(含私人建房)不得给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和产权确认、转让等手续。县城监部门要认真督促县城规划区内单位或个人及时清理建筑余料,严禁沿街堆放,影响市容秩序,在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清理场内建筑垃圾,拆除围墙围挡,建筑垃圾必须清运至县建筑垃圾受纳场,确保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房管局)

2.建立健全违法建筑查处机制。要继续完善城乡建设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体制,不断加大对全县城乡建设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我县农田保护区,县交通运输、公路部门对国、省、县道路两边,县水务部门对全县河道两边,县林业部门对全县林地建设行为均应加强巡查监管,一旦发现违法建筑,应立即通报当地镇人民政府,并按各自权限依法依规做好查处和拆除工作。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县住建部门要责成商品混凝土企业停止供应混凝土,属大型公建项目的要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县供水、供电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配合采取停水停电等有力措施;县公安部门要加强配合,依法严肃查处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各镇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辖区各项建设活动有序进行。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建筑查处不力的,将依法报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镇和县住建局、公安局、公路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水务局、房管局、供电局、自来水总公司)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5日–4月20日。召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深入宣传和发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21日–9月10日。各成员单位应按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于8月30日前结合自身单位的情况将整治情况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整改阶段:9月11日–9月20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我县城乡建设管理秩序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发现问题的,下达整改意见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高阶段:9月21日–12月10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所有下达整改意见书的单位和项目进行复检,对整改不到位或不整改的单位通过电视等媒体公开曝光,并依照相关法规及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整治活动的成果进行巩固,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等单位必须建立完善长效管理制度,推动我县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实现明显好转。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按照统一部署,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同时,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要指派专人将本单位开展专项整治情况于每月的15日和30日前报送至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进行通报。

(二)加强宣传力度,维护规划严肃性。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宣传车、宣传手册,大力宣传《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抓好拆违正反典型,跟踪报道拆违工作动态,力求做到“拆违一处,教育一片”,让群众明白违法违建成本高、损失大的严重后果。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建设秩序。县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城监大队)等要针对县城建设的实际,理清城市建设执法职责,调整充实建设一线执法人员队伍。全县要建立县镇村三级违法建设监管机制,并把违法建设监察工作纳入基层组织特别是村(居)委员会的工作考核内容,加强对镇村一级的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权重,对辖区范围内出现违章建筑不上报执法主管部门的,将从严问责。

(四)开展整治大行动,形成高压态势。由县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水务、林业、公安等部门共同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大行动,对违法建筑要坚决依法拆除,彻底肃清违法违规、乱搭乱建、偷建抢建的歪风邪气。同时,加快部门执法巡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城乡建设“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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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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