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工作政策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做好年全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1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落实“资助学前教育困难家庭幼儿36.7万人”民生实事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5号)。
二、享受资助的幼儿园:县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幼儿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托儿班不在享受范围。
三、资助对象的条件:符合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幼儿园内就读的广东省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学前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具体资助对象类型: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2.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孤儿);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职工子女、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
4.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5.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受灾严重、家庭遭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
6.单亲家庭(父母一方抚养);
7.离异家庭(父母双方共同抚养);
8.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
9.残疾儿童,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需载明该患儿有智力、听力、自闭症或脑瘫的病征及症状;
10.父母残疾或一方为残疾人;
11.部分地区户籍儿童(国家核定的个贫困县(区)、个贫困县以外的革命老区、广东省扶贫开发重点县(不含革命老区)、农村户籍、少数民族;
12.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资助标准: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保教和生活费用。
五、申请资助流程(具体事项请咨询幼儿所在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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